关于开展202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5 09:43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2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签约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2023届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补偿代偿标准及发放

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低于以上最高金额的按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补偿或实际获得用于学费的助学贷款金额代偿。按国家规定学制年限计算补偿代偿总金额。

 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三、申请流程及材料

1.申请流程

1)申请人于2023年11月前准备好申请材料,网上填写申请

2)学院审核材料、盖章、汇总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财务处审核学费并盖章确认;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审核材料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全国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并拨付资金;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校财务处、中国银行办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发放;

7)第二年、第三年4月30日前学生向学院报送当年《在职在岗证明表》。

第二年、第三年材料审核与资金发放步骤见(2)-(4)-(5)-(6)

2.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毕业生本人三方就业协议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3)《就业证明》原件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4)仅适用于航海类的《远洋航海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5)补充协议一式一份;

6)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注意: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逾期未填报视作放弃资格。

四、注意事项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以免造成违约,对本人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2.申请人需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无误、规范翔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请勿提交。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如在工作期间个人联系方式、工作变动等有所变动,请及时与学院学工办联系。

4.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校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在离校后三年内勿销卡,资金发放期间确保身份证有效、银行卡账户正常。

5.如有新规定将以新通知执行,如有问题请联系学院辅导员老师。

 

学校咨询电话及邮箱:

本科生:027-87658189,xgbzz@whut.edu.cn  

研究生:027-87164640yjsyswglk@whut.edu.cn          

 

 

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部  

 2023年4月24日